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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县:统计利刃再放光芒

时间:2009-12-15 11:58:00       来源:渭南市统计局    点击量:

1983年12月8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正式公布,共和国这部统计工作的尚方宝剑,陪着我们走过了整整二十六年,为了保证源头数据的真实可信,我们手持统计利刃深入“我行我素”的企事业单位,为了保证统计渠道畅通无阻,我们用自己的“尚方宝剑”斩向那些拒报、迟报的基层统计单位,因为有了《统计法》作后盾,有了依法催报、告知、处罚,使那些瞒报、漏报、拒报、迟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愈来愈少,使我们在枯燥无味的统计工作中品味到无尽的自豪。然而,我们的《统计法》却有少许软肋,比如,面对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行政事业单位,即使我们动用《统计法》,他们依然无动于衷,我们只能束手无策;面对个别违法的基层单位,我们依法进行处罚,但“财大气粗”的他们视处罚于不顾,依然我行我素;面对个别地方领导对统计数据的干预,我们只能陷入无耐……,我们的内心深藏着一种期盼和渴望。
  2009年6月27日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公布了,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推出了,我们为她欢呼,为她喝彩,从内心受之鼓舞,因为,她顺应了这个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,她完善了统计体制机制,健全了统计工作基本制度,她将开创统计事业一个崭新的时代。
  新修订的《统计法》强化了法律责任,尤其是明确指出了单位部门领导在本单位、本部门统计违法行为上的法律责任,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,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,她将保证我们统计数据的准确。
  新修订的《统计法》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、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,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、整理的统计资料,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、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、人员伪造、篡改统计资料。她将约束地方领导对统计数据的干预,保持我们统计数据的纯洁,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,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。
  新修订的《统计法》顺应了现今市场经济发展现状,加大了对违法统计行为的处罚力度,对于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直接责任人以及负责人,我们可以通过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和处分,面对统计违法行为绝不姑息,将严惩不待,这些提高了全社会对《统计法》的敬畏之心,维护了统计数据的威严。
  新修订的《统计法》这把利刃,将散发出更加威严的光芒,震慑每一个向《统计法》宣战的统计违法者,为我们统计工作保驾护航,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、及时、全面。“路漫漫其修远兮”,我们每一个统计工作者都要将《统计法》当作统计工作的法宝,学好统计法、敬畏统计法、遵守统计法、用好统计法、宣传好《统计法》,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《统计法》,扩大《统计法》在社会上的影响力,做《统计法》永远的宣传者、践行者,我们相信以法治统的蓝天将会更加湛蓝,统计环境将会更加纯结、健康!

责任编辑:梁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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