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18-03-14 09:36:00 来源:渭南市统计局 点击量: 次
陕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《陕西省
统计违法行为罚款规定》(试行)的通知
陕统发 [2010] 24 号
各市、杨凌示范区统计局:
为贯彻实施新《统计法》,保障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,规范统计行政处罚罚款行为,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,省局重新修订了《陕西省统计违法行为罚款规定》(试行)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陕西省统计局
二O一0年三月十五日
陕西省统计违法行为罚款规定(试行)
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行为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对统计违法行为人,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处以罚款的,适用本规定。
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实施罚款时,除依法给予警告、责令改正外,应当同时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。
第四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罚款时,应参照企业规模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,在罚款幅度内酌情予以处罚。
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、个体工商户有《统计法》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,应当处以罚款的,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:
(一)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;
1、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2、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。
3、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,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。
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
(二)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;
1、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10%以下的,或未填报指标占应填报指标5%以下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2、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10%以上20%以下的,或未填报指标占应填报指标5%以上10%以下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3、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20%以上30%以下的,或未填报指标占应填报指标10%以上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。
4、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,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30%以上的,或差错数额占应报数30%以下、但差错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,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8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
(三)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;
超过《统计检查查询书》规定答复期限不予答复的,视为拒绝答复《统计检查查询书》。
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
(四)拒绝、阻碍统计调查、统计检查的,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;
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8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
(五)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、统计台帐、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。
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8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
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《统计法》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,应当处以罚款的,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:
(一)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;
1、一年内迟报一次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,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。
2、一年内迟报两次以上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,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(二)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、统计台帐的。
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。
第七条 同时发现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,罚款分别计算,合并处罚,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。
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
责任编辑:梁勇